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應當采取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貨幣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其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對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應先確定租賃房源,再申請貨幣補貼。 第八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