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胸敭a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ㄒ唬┓梢幎▽儆诩w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ǘ┘w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ㄈ┘w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ㄋ模┘w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ㄒ唬┩恋爻邪桨敢约皩⑼恋匕l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ǘ﹤€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ㄈ┩恋匮a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ㄋ模┘w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ㄎ澹┓梢幎ǖ钠渌马?。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ㄒ唬儆诖遛r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ǘ┓謩e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ㄈ儆卩l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